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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森林碳汇补偿刑事案件宣判!

福建高院 2023-04-21

“我知道砍树需要办理许可证,但我存在侥幸心理,觉得数量不多,又是自己的林木,就直接砍伐了。我很后悔,愿意承担相应生态修复和‘碳汇’补偿。”4月14日,犯滥伐林木罪的陈某华在法庭上忏悔道。


被告人陈某华认罪认罚,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履约金和森林“碳汇”补偿金共计22966.99元,获从宽处理,以滥伐林木罪判处相应的刑罚,并处罚金。


对全省首例森林碳汇补偿刑事案当庭宣判


该案系创新运用全省首个森林碳汇补偿机制工作指引——《龙岩市关于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开展司法修复森林碳汇补偿机制工作指引(试行)》,作出判决的首例森林碳汇补偿刑事案件。


2020年12月,被告人陈某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雇请工人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新竹坑头”山场砍伐其所有的杉木,立木蓄积量为31.6064立方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陈某华砍伐林木并非公益林,公诉方未就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承办法官首次适用森林碳汇补偿机制,在学习摸索中不断总结经验,在审理过程中,新罗法院与区林业局,统一认识、加强配合,严格按照“六书”,确保“碳汇”补偿程序规范。


全省首例森林碳汇补偿刑事案庭审现场


森林碳汇补偿机制重要环节(六书)


1

签订承诺书——自愿悔罪

经过法官释法析理,被告人陈某华于2022年4月6日签订自愿修复补偿承诺书,承诺承担因本人犯罪行为造成森林吸附碳服务功能损失的森林碳汇补偿金。

2

出具通知书——职能协同

新罗法院于2022年4月7日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两名有资质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补植复绿”等恢复林地植被的修复方案并出具碳汇价值损失评定意见书,确定被损毁森林资源碳汇价值。

3

出具委托书——专业评定

2022年4月7日,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委托龙岩市新林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山场砍伐杉木31.6064立方米蓄积量进行碳汇价值损失评定。

4

出具意见书——客观定量

2022年4月8日,龙岩市新林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森林刑事犯罪案件碳汇价值损失评定意见书》,评定意见认为:根据岩中法〔2022〕19号《龙岩市关于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展开司法修复森林碳汇补偿机制工作指引(试行)》森林碳汇量损失计算及价值量核算方法计算,陈某华砍伐杉木损失碳汇价值为1966.99元。

5

出具设计书——损害修复

2022年4月8日,龙岩市新林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制定了《异地恢复补种复绿(大池镇大山村)造林工程施工作业设计书》,对被告人陈某华滥伐林木异地恢复补种复绿造林施工作业设计。

6

出具缴费通知书——统筹管理

2022年4月12日,新罗法院向陈某华出具碳汇价值损失费缴纳通知书,要求其将碳汇损失补偿金1966.99元缴纳至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态修复专门账户,并由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凭证。


龙岩市新林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与雁石林业站签订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对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修复和补偿责任有充分的认识,在无法原地修复破坏地植被的情况下,愿意缴纳与修复破坏地等值生态修复履约金和森林碳汇补偿金共计22966.99元,并实际缴交履行,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助力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愿景实现,新罗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色低碳生态文明理念,率先在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对被告人破坏的森林生态系统进行司法修复,落实“损害担责、恢复生态、堵疏补漏”原则,通过司法与行政在生态治理中的执法协同创新,高着力打造“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机制”新格局,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碳汇补偿案件审理经验,为加快打造宜居宜业有温度的“首善之区”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生态司法保障!



来源:新罗法院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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